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工发[2005]40号
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财政局: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贯彻《工会法》,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足额、及时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将财政负担的、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确保经费的专款专用。
三、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拥有的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四、依照《工会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同等对待,应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工会经费 计拨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