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桂工办发[2004]24号
关于转发全总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区各产业工会:
现将《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1、各市、县总工会,区产业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进行调查,要求还未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基层组织,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办理法人资格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
2、各基层工会组织原来的账务由行政会计代管的,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并按照工会财务制度建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使用基层工会专题会计软件,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上报预决算报表和各种要求上报的数据。
3、各基层工会原来与本单位党、团组织或其他组织合并账户进行核算的,从收到文件之日起来,组织人力核实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在银行开设工会独立账户,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建立工会账务,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4、基层以上工会组织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核算中心的应当予以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工会 财务 经费独立核算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04年8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