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文 件
桂工财[2004]101号
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11号),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总工会、财政厅、审计厅、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拨交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1]48号)精神,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调,将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按全总和区总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把工会经费直接拨付到各级工会的账上。
三、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所有人员的劳动报酬性开支,由各单位行政方面按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经费,并及时足额拨缴到本单位基层工会帐户,由基层工会按规定的比例上解到上级工会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会 财务 计拨经费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04年10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