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桂地税发[2008]17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经费收缴奖励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关于“手续费主要用于代收业务的宣传、票证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费、代收人员的经费、奖励以及其他费用”的规定,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原按代收工会经费总额提取5%的手续费中的2%支付给代收的地税机关,3%统筹在自治区总工会,作为自治区级的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专项业务支出,主要包括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组织的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年度竞赛专项业务支出和代收业务宣传、票证设备购置及维护支出,以进一步调动我区地税机关开展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区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特此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总工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缮印:李 斌 校对:征收管理处 庞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