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工财字[2008]48号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及代收手续费调整手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总工会,区直企事业工会、区地质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5号)、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桂工财[2008]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全区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分成比率和代收手续费支付方式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各级工会账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账务处理
为简化账务处理手续、减少财务人员工作量,在调整代收经费分成比率和代收手续费支付方式后,基层工会在收到经费后以工会经 费缴款书中付款单位金额作“拨缴经费收入”、以第一收款人(上级工会经费汇缴专户)收款金额作“上缴经费支出”。
市、县(区)总工会在收到经费后,以工会经费缴款书中第一收款人(上级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收款金额作“拨缴经费收入”,以按规定的比率支付给代收的地税机关的手续费金融列入“工会业务费—专项业务费—代收手续费”支出,在“上缴经费支出”下设二级科目“统筹经费”,核算统筹到自治区总工会的手续费(以下简称“统筹经费”)。
自治区总工会在“拨交经费收入”下增设“拨交统筹经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各市、县总工会上缴的统筹经费,在实际支付时列入“工会业务费—专项业务费—统筹经费”。
二、统筹经费的划拨时间
统筹经费,各市总工会每季度划拨一次,分别在季度终了10日内划拨到自治区总工会;各县(区)总工会每半年划拨一次,分别在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直接划拨到自治区总工会。
三、会计分录举例
1、以县级总工会所属基层单位月工资总额5000元为例,计拨工会经费时各级工会分录(5000元×2%)
(1)基层工会收到经费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35
上缴经费支出 49.65
贷:拨交经费收入 100.00
(2)县级总工会收到经费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汇缴专户 49.65
贷:拨交经费收入(基层工会) 49.65
县级总工会结算后上解经费、支付手续费时分录
借:上缴经费支出—市总工会 5.70
上缴经费支出—全总区总工会 10.45
上缴经费支出—统筹经费 3.00
工会业务费—专项业务费—代收手续费 2.00
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31.50
贷:银行存款—汇缴专调用 49.65
暂存款—统筹经费 3.00
半年后上划统筹经费(3×6个月)
借:暂存款—统筹经费 18.00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18.00
(3)市级总工会收到经费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经费户 5.70
上缴经费支出—全总区总工会 10.45
贷:拨交经费收入(县总) 16.15
(4)自治区总工会收到上缴经费和统筹经费时会计分录
每月收到经费
借:银行存款—经费户 10.45
贷:拨交经费收入(县总) 10.45
半年后收到统筹部份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18.00
贷:拨交经费收入—统筹经费(县总) 18.00
2、以市级总工会所属基层单位月工资总额5000元为例,计拨工会经费时各级工会分录(5000元×2%)
(1)基层工会收到经费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35
上缴经费支出 49.65
贷:拨交经费收入 100.00
(2)市级总工会收到经费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汇缴专户 49.65
贷:拨交经费收入(基层工会) 49.65
市级总工会结算后上解经费、支付手续费时分录
借:上缴经费支出—全总区总工会 23.28
上缴经费—统筹经费 3.00
工会业务费—专项业务费—代收手续费 2.00
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24.37
贷:银行存款—汇缴专户 49.65
暂存款—统筹经费 3.00
季后上划统筹经费(3×3个月)
借:暂存款—统筹经费 9.00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9.00
(3)自治区总工会收到上缴经费和统筹经费时会计分录
每月收到上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经费户 23.28
贷:拨交经费收入(市总) 23.28
季后收到统筹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9.00
贷:拨交经费收入—统筹经费(市总) 9.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