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文 件
桂工财[2008]20号
关于调整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区直企事业工会、区地质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为提升基层工会的财力,增强基层工会综合实力。自治区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如下:
一、县(区)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代收经费分成比例:扣除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总额5%手续费后,视同100%在各级工会分成,其中:基层工会留成53%,县总工会留成30%,市总工会留成6%,自治区总工会留成6%,全总留成5%。
二、市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代收经费分成比例:扣除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总额5%手续费后,视同100%在各级工会分成,其中:基层工会留成53%,市总工会留成22.5%,自治区总工会留成19.5%,全总留成5%。
三、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区地质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代收经费分成比例:扣除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总额5%手续费后,视同100%在各级工会分成,其中:基层工会留成53%,产业(系统)工会留成22%,自治区总工会留成20%,全总留成5%。
四、区总直管基层工会:扣除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总额5%手续费后,视同100%进行分成,其中:基层工会留成53%,自治区总工会留成42%,全总留成5%。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工会 财务 代收经费 调整比例 通知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