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对处理工伤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一、是否知道受伤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名称?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
二、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三、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且处理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四、用人单位是否已申请工伤认定?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五、如果用人单位跟你协商解决工伤赔偿数额,你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吗?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但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所以,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由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