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事实:
员工提前离职 被扣一月工资
2010年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
2011年11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11年12月1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1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1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
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
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1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余元。
案例剖析:
提前30天申请 员工有权离职
今年1月,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此案,并于当月通知了食品公司和张女士来中心调解。
在中心,职工单位双方见面后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张女士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张女士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专家点评:
协议约定违法 也是一纸空文
针对此案,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指出,在张女士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虽然有张女士自愿的签字,同意在辞职时可以向该食品公司支付一个月薪金代替提前通知期,但是该约定所称的代替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薪金属于违约金性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同时,张律师还表示,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维权评论:
单位“扣钱留人”做法不可取
张女士可能没有想到,一个普通的辞职,也会遭遇公司内部土政策的阻挠。一心只想自己拥有权利的用人单位,为了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是在压缩成本、提高效率、增强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却总是想方设法通过使劳动者的权利最小化,来保持对劳动者的优势地位。
土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扣钱”的形式,先扣除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由于被违法克扣工资,所以员工相当于被绑架的人质,其选择权受到限制,要么你豁出去白干一个月;要么你俯首贴耳任由单位支配。
张女士虽然未必懂法,但她却知道找谁才能够保护自己。于是,求助工会组织,她很快得到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帮助,因此,这场不对称的利益博弈立刻发生了逆转。势单力孤的劳动者,走出了弱势地位的泥潭。
可笑的是:侵权一方依然一厢情愿地以为“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规定”是必胜的法宝。殊不知,这个上不得台面、本身就违法的土政策,在《劳动合同法》面前一堪不击!
张女士的维权之举,理应让更多权益遭遇侵害的劳动者受到鼓舞。哪怕是一元钱,也要坚决讨回!因为,这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得失,如果你放弃自己的权益,对方不仅认为你无知愚昧、软弱可欺,而且还客观上鼓励、纵容了他们,使他们可能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变本加厉!
这正是:辞职遭遇土政策,一个月工资被勒索;求助工会终讨回,协议违法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