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为保障 区域管辖范围内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区域内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域工会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本区域内企业建立以定额工价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本区域内职工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即不得低于(包括小时工资标准)565元/月的 标准。
三、本区域内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资本、技术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差距。
四、根据本区域内实际及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应当向职工公布。
五、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六、本区域内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并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七、本区域内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八、本区域内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
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本区域内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十、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自治区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自治区新规定为准。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报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各一份;区域企业和区域工会各执一份。
区域企业: 区域性(总)工会:
(附后) (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X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乙方
单位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