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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你的健康体检权被侵犯了吗?
作者:程成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2-3-20 9:10:18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特殊岗位,有权要求岗前体检
    【案例】2011年6月1日,郭倩茹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汉白玉打磨,该工作存在粉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三个月后,郭倩茹发现自己常午后低热,伴盗汗、乏力、食欲不振等症状,体重也大幅下降。经医院诊断为结节性红斑、疱疹性结膜炎,即患了结核病,同时认为郭倩茹原来便有相应病灶,根本不能从事打磨。也就是说,由于公司没有为其进行上岗前体检,有效避免从事该项工作,已导致郭倩茹结核病被诱发并突然加剧。
    【点评】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一条还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公司违反对员工上岗前体检、视情况安排工作的法定义务,侵犯了郭倩茹的体检权和就业选择权,且已造成损害后果,自然难辞其咎。
    在岗期间,有权要求在职体检
    【案例】2011年7月18日,李芳菲入职到一家公司从事皮革生产。虽车间中含有铅、汞及其化合物、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却设备简陋,甚至没有基本的防护设备和措施。李芳菲也因未经过培训,而缺乏相应的防护意识。这些导致了高浓度、高强度的职业危害。三个月后,李芳菲因身体日益不适,经人提醒后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受了接触性职业病危害,遂要求公司体检。但被公司拒绝,只同意给其一天假自行体检且费用自理。 
    【点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存在职业危害,会给身体造成较大损害。本案工作及环境当属其列。《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也指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拒绝李芳菲的体检请求和让其自担费用明显与之相违。
    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离岗体检
    【案例】2011年10月初,廖银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廖银茹从事制冷作业。两个月后,公司以其“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额外支付给一个月工资后,提前解除与廖银茹的劳动合同。廖银茹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而今自己遇冷就咳嗽,不知究竟病情怎样,是否与之前工作有关,要求公司为其在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却被公司一口拒绝:都不要你干了,凭什么再出钱为你体检?
    【点评】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包括从事制冷作业。即廖银茹的岗位属于《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特殊保护对象。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即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公司自然不得拒绝。此外,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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