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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作者:梁 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5-11 17:06:14

    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在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许多领域深刻改革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及建立的运作过程中,各种社会要素处于不断的分化组合之中,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使得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出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各社会各种冲突得到恰当的处理,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推动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前,化解社会矛盾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经济形态一样,是人参与实践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越发展,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越错综复杂,就越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制来引导、规范、约束、保障和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须的良好秩序,使社会成员的社会活动和经济行为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利益实现过程中不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同时,逐步把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法治的轨道,使法制成为处理社会冲突、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用法治的权威,充分发挥法制引导、规范、约束、保障和维护的作用来化解社会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变,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矛盾及纠纷,都可以通过法制程序和法制规定得到解决。但是,由于我国过去法制基础差,法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各个环节漏洞和空白还很多,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国人对法律法规比较生疏,守法用法意识淡薄,有的甚至用违法行为对付违法行为。这一状况,不仅给司法和执法造成适用上的困难,也给违法行为有机可乘,更给矛盾和纠纷的排解带来不利因素。
    为此,深化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制建设,加快法治进程是当务之急。一方面,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政治、经济、文化三者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遵循。同时,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及时地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废除过时的法律、法规,保持各部门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加强司法、执法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公正、公平地运用法制处理问题,确保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发挥出来;第三方面,加强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自觉地遵纪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善于运用法律,通过法律解决有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胡锦涛同志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主义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化解矛盾,实质是共同理想信念的形成过程,即是把人们的意识统一到一个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上,把社会的意志凝聚到普遍认同的理想上,这一过程,需要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服从于社会主义规则并与共同的思想基础相一致。只有在这基础上,社会利益关系才能理顺,矛盾才能化解。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给社会的上层建筑特别是社会意识形态造成巨大的冲击,国内外的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形形色色的价值观、理想观正在影响着人们。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价值观、理想观的教育,排除人们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和理想统一的障碍,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样,各社会成员之间才能建立互信、谅解、团结、合作的良好关系,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就会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的分配更趋合理化,社会权力的行使更趋公正化,社会冲突的控制更趋弹性化。
    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了,不仅成为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意识,整合全社会力量的重要推动力,而且,扩大以德治国的社会功能,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通过思想道德的范畴来解决,最终成为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思想道德体系的功能和社会法律体系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时,社会矛盾必然得以有效的化解,社会必然是一个和谐程度更高的社会。
    三、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使社会权力的行使更能体现人民的意志
    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存在,归根到底是不同的主体利益的冲突。由于社会的深刻变革和重大转型,利益格局的变化出现多种多样的利益主体,而且,各自的独立性明显增强,有着明显不同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实现的途径。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缺乏一个畅通的表达机制,不能进行必要的反映和沟通,就会导致彼此之间发生误解和冲突。再者,利益的实现没有合法渠道和途径,或者合法的渠道和途径受到阻碍,利益主体必须寻找其他方式来促使利益的实现,这很容易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形成信任危机,引发更激烈的冲突。
    对国家而言,要化解社会的矛盾,关键是消除冲突的根源,那就是让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能表达,并能参与政治、参与决策、参与监督。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健全 利益协调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密切政府与群众、群众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不断拓宽利益表达和信息沟通的渠道,增加社会公众反映切身愿望和要求的途径,使民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能够及时、有序、充分地表达。从而一方面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集中民意,体现民意,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合法性和可行性得到加强。而且,能有效地实现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对民众的侵害,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冲突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使不利利益主体之间在相互沟通中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在互信、团结、合作中促进利益的合理分配,减少冲突,社会矛盾也就容易得到控制和疏导,最终得以消解。
    四、规范行政行为,推进社会公平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人民内部矛盾复杂;二是社会结构失调严重;三是社会各阶层收入差异过大。矛盾相对集中,情况复杂,群众性、过激性特点明显。这些矛盾及问题中,约有70%涉及到执法单位和管理部门,集中反映的是社会权力行使的公正问题。矛盾及问题的产生,有的是因为行政决策不科学,有的是因为行政作风和方法不当,有的是因为行政滥权导致“三乱”和群众负担过重,有的是因为行政管理行为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总一句话,是行政行为不规范导致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不能真正强化起来,社会亦由此不能凝聚人心,稳定大局,发展经济,而且,加剧矛盾的激化。
    政府是社会权力的行使机关,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推动社会公平,是当前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必然选择。只有规范行政,依法行政,各司其职,政府的思想观念、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工作方式更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才能真正强化起来,才能更好地整体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各阶层之间的成员能够合理地流动,并保持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人们的心情为之而舒畅,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国家采取的各项制度才能贯彻到各个阶层、各个成员之中,法治、德治的功能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才能有效地规范、平衡城乡之间的差异,解决人为造成的社会结构的失调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促进各方面和社会关系的融洽协调。
    五、注重民间纠纷的调处,让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中
    民间纠纷是社会的个体或小团体的利益冲突,尽管是社会局部的个体冲空在,够不上社会矛盾,但毕竟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民间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调解处理,其发展将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从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纠纷并不大,情况并不复杂,处理并不难,但是,由于有些政府部门存在的以经济创收为重的小团体利益观念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政意识的影响,不重视纠纷的处理,结果,纠纷长期没得到解决,最后小事变大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的纠纷越来越显现出复杂的态势,纠纷的主体由自然人转为人与经济组织、企业、基层干部、基层政府管理部门等;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房屋宅基地、争山、水、地、林木等简单的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土地承包、干群关系纠纷等;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家庭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之间、与经济组织、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纠纷的复杂化,决定着纠纷危害社会的程度更大,更容易激化成社会矛盾。
    为此,政府机关要真正地负起行政责任,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高度重视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并注意工作效果,沉下心花力气解决问题,以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扩大,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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