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障人参保职工指定疾病(手术)互助保障计划或农民工互助保障计划期满后,转为参保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视为续保;续保人员可按上一年度参保份数续保。
二、职工续保综合互助保障计划时,续保单位或个人可以新增加参保份数,但续保时新增加的份数,则按首次参保执行120天免责期,参保份数具体要求如下:
1、若续保时续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一致的,则最高参保份数为5份/人;
2、若续保时续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不一致的,则新增加参保份数后,最高参保份数为3份/人。
三、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和职工指定疾病(手术)互助保障计划及农民工互助保障计划不能同时参保,被保障人只能选择参保其中一项保障计划。
四、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参保一次。
五、2011年10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参保份数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