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任届期满后必须进行工会换届工作。
一、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工会换届全面工作。
二、做好本届任期内的工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工作报告。
三、召开换届会议前,如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要先进行会员代表的名额分配和选举代表工作。
四、可由本届工委提名,经单位党政领导研究工会“三委”的候选人后上报上级工会审批。“三委”候选人即:工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设置的人数,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委员可设1名或3名或5名或7名不等,其中委员分工为主席、副主席、组织委员、宣传文体委员、财务委员、女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委员中可以兼任几个职,但财务委员不能由主席或经审主任担任。委员可实行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可设1名或3名,其中经审主任委员1名、女工主任委员1名,实行等额选举。
五、换届各项工作就绪后,即可召开工会换届会议进行选举,选举产生工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 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后要将选举结果上报上级工会。
六、召开会议需要筹备的材料
①会议议程;②开幕词;③本届工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工作报告;④选举办法;⑤候选人简介;⑥选票;⑦新当选主席讲话、单位领导讲话;⑧闭幕词。
七、开展工会换届工作有关材料式样由县总工会组织部或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