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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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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5-3 17:02:13 浏览次数:177 |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公司工会,区总各部门、直属单位、直管基层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完善我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让互助保障活动惠及广大职工,经自治区总工会2017年第39次党组会议和十二届第七十九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完善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覆盖面 工会会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会会员均可参加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互助保障活动遵循职工自愿原则,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自愿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有效年度周期内只可参加一次,重复参加无效。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 提高补助比例,完善补助办法。住院医疗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在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原则上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部分后,单次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按自付部分金额的60%比例给予补助。 申请补助办结后,补助金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到参保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基层工会对公账户。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起,参加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并足额缴纳互助费的职工会员,发生住院的,补助比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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